2008-9-3 15:29:36 阅读75 评论0 32008/09 Sept3
通讯员、信息员培训班于8月28、29日举行,我厂参加人员共两名。我代表团支部参加了该活动。本次的学习内容有摄影技巧与通讯员(信息员)采访写作技巧。29号的早上《中国交通建设》报主编许永平老师给我们信息员与通讯员讲了生动的一课,以前在看集团内的刊物时心里总会嘀咕谁在后面编制?这回让我见到了各主编们.刚开始总有点陌生,课后才发现大家是很贴近的一伙.许老师在课堂上讲解了集团内刊物的编制信息来源等知识,还更深的讲解了四航局未来的发展与刊物所背负的责任.虽然两天的学习比较短暂,但相当充实。
若有团员与青年对摄影与写作有兴趣我愿意把这次活动的细节一一讲述,
希望团员用文字与摄影把工作与生活都记录下来.若想与大家分享可以联系本人
联系方式(QQ:466064566 E-mail:ying_mu@126.com)
(资金与体力方面全力支持)
学习摄影技巧

现场实拍1
现场实拍2
现场实拍3
许老师授课

前往中船龙穴船坞工程现场进行摄影实践2
2008-9-3 15:26:40 阅读520 评论0 32008/09 Sept3
为了让新加入的青年们更加清楚自己的权利与责任.以下为公司文件.希望大家认真阅读.
四航局考勤、休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规范员工考勤、请假行为,根据国家工时制度、年休假和年节、纪念日放假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国家、行业工时制度和当地政府的规定,结合季节变换、公司的经营生产实际,明确不同员工的工时制度并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第三条 员工必须遵守工时制度与作息时间,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及相关规定。
第四条 对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各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 工时制度
第六条 公司和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即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需要安排工作时间,不具体确定作息时间);技术研究人员、工程项目设计人员也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七条 除公司和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外,公司和子分公司的本部一般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即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第八条 基层单位一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根据生产情况安排工作和休息,一般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不少于1天,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每天不超过3小时;工作时间按季度、半年或项目工期综合计算,可集中或分次安排休息),对于生产稳定持续的单位也可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第三章 假期与待遇
第九条 员工休假包括:⑴年休假;⑵节日与纪念日;⑶产假、看护假和计划生育假;⑷婚假;⑸丧假;⑹探亲假;⑺病假;⑻事假;⑼哺乳时间与哺乳假;⑽工伤治疗假;⑾法定的其他假期。
第十条 公司将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船员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制订年休假办法。符合规定条件的员工可按规定享受年休假。年休假由单位根据经营生产情况与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一般在1个自然年度内安排(可以集中或分段安排),特殊情况经单位分管领导确认可延迟使用至次年一季度。
第十一条 节日与纪念日按国家放假办法执行,即: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节日与纪念日一般不安排员工加班;确需安排加班的,按规定办理审批后可以安排加班;安排员工在节日与纪念日加班的,必须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日标准的300%计发加班工资。
在节日与纪念日放假的同时,单位可根据经营生产实际并参照当地政府关于放假的意见对作息时间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产假、看护假和计划生育假,按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执行。
女员工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晚育者(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胎)给予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育一名婴儿增加产假15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30天,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员工看护假10天。
除非婚同居、擅自摘取宫内节育器或者擅自接受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外,员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可享受计划生育假期。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0天、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植入或取出皮下埋植剂避孕的休假3天、怀孕两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假15天、怀孕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假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引产的休假45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特殊情况可按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假期。
员工的配偶是农业人口,其配偶第一次接受节育手术时,员工可享受1~5天的看护假,具体为:计内一孩输卵管结扎的5天,计内二孩输卵管结扎的3天;计内一孩输精管结扎的2天,计内二孩输精管结扎的1天;人工流产手术的3天;引产手术的5天。
休产假、看护假和计划生育假期期间,工资奖金全额照发。
第十三条 员工结婚,凭结婚证书,给予三天的婚假,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再婚者除外)增加婚假10天,婚假工资奖金全额照发。去对方工作地或所在地结婚的,可视路程远近给予1~3天的路程假,路费自理,路程假按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发工资。
第十四条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父母身故时,给予丧假三天,丧假工资奖金全额照发。赴外地办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给予1~3天的路程假,路费自理,路程假按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发工资。
第十五条 员工探亲假按《国务院关于员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办理。
工作满一年的已婚员工,与配偶不在同一地区工作且不能在公休日团聚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每年可给予探亲假30天;与父母不在同一地区居住的,每四年可给予探亲假20天。工作满一年的未婚员工,与父母不在同一地区居住且不能在公休日团聚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每年可给予探亲假20天(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给假45天)。
员工申请休探亲假,各单位应根据经营生产实际与员工的具体情况予以安排,并视路程远近给予1~3天的路程假。探亲假原则上一次使用,如因生产(工作)需要或员工有特殊情况,经公司、子分公司或基层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在当年分期使用,但累计假期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探亲假与路程假之和)。员工经批准探亲,当年可按规定标准报销探亲路费一次;四年一次探父母的,符合规定标准的探亲路费,超出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5%的部分予以核销。探亲假及路程假按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发工资。
员工在探亲期间患病时,其病假天数仍作为探亲假期计算。如果员工在探亲假期满患急病、重病不能按期返回工作的,在提供有效医院的病假证明并经过单位医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其顺延的天数可按病假处理。
国外施工人员的探亲问题,按公司有关国外施工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外出就诊时间不超过1天者,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就诊时间按病假处理。就诊、停工治疗超过1天的,凭单位医务部门或医院的休假证明办理休病假手续;连续休病假时间3天及以上的,病假时间按医疗期进行管理。
病假 3天内、未执行医疗期管理的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发病假工资;执行医疗期管理的,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50%~80%计发病假工资,若病假工资标准低于本年度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按本年度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足,具体如下:
第十七条 员工急需处理私事可请事假,连续请事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的不超过90天。事假不发工资;连续请事假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请事假超过30天的,事假期间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全额由员工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需亲自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每个工作日内给予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可分两次使用),哺乳时间工资奖金全额照发。
符合计划生育的女员工产假期满后,若家庭有实际困难、无法回单位工作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按程序报批);哺乳假期间按其休产假前岗位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50%计发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员工因工负伤,依据单位医务部门或医院休假证明,给予休假治疗,休假治疗时间按国家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工伤治疗终结时间确定。工伤治疗期间工资奖金全额照发。工伤员工伤残评定及相关福利待遇,按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单位安排员工在节日、纪念日值班,参照节日加班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请假、续假与销假
第二十一条 员工请假,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填写请假单(必要时可附有关证明),送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按管理权限报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办理请假手续后,员工必须将请假的情况(假种、期限)告知考勤人员、部门负责人,并按部门负责人的要求(部门负责人按单位分管领导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方能离开岗位。
如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员工可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被委托人应在委托人离岗的第一个工作日前代办有关手续。如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或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员工应在离岗的前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电报将离岗原因、拟请假时间告知所在部门(拟请假时间超过5天的,所在部门应将情况告知人力资源部门);离岗期间,员工应与所在部门保持联系,在返岗工作时出示有关证明,并于2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第二十二条 员工续假,必须在假满前办理。办理时应向原批准部门提交书面的续假理由或证明(居住外地者,可采用电报或邮件形式,时间以邮戳为准)。原批准部门应根据续假理由或证明予以审批,如续假已超过原批准部门权限的,应转交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部门或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员工请假后返岗工作,应及时告知考勤人员及批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十四条 假期审批权限。
1、单位领导请假,由上级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其中请假天数5天及以上的,必须到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手续。
2、单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请假,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其中请假天数5天及以上的,必须到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手续。
3、其他员工请假的审批。
⑴员工请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丧假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⑵员工请产假、看护假和计划生育假期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所在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⑶员工请哺乳假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单位领导审批;
⑷员工请病假的,请假1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在1天以上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所在单位医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批(本人无法办理的由家属与所在部门一起办理);
⑸员工工伤治疗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所在单位医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批(本人无法办理的由家属与所在部门一起办理);
⑹员工休哺乳时间,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⑺员工补休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其中请假5天及以上的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⑻员工请事假的,请假3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在3天以上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第五章 考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一定时期内,各单位的上下班时间应相对固定,并以响铃、打钟等适当信号提示,其中轮班制的,按照轮班的办法及各班次的作息时间执行。
对于赶潮水施工的,现场施工负责人可根据潮汐和生产需要,临时安排上下班时间;由于供电影响,生产单位可调换休假日或调整作息时间。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按部门进行考勤,要确定具体的考勤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签到、点名、专人登记或挂牌标示等形式),并落实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部门要专人负责考勤工作,部门负责人要定期审核本部门的考勤并对考勤的真实性负责。
考勤人员要逐日登录、如实反映所在部门的人员出勤情况,定期将考勤记录资料送部门负责人审核;有违反劳动纪律情况的,当月考勤记录资料应有相关人员签名。
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要指导考勤人员开展考勤工作,不定时检查考勤记录及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每月底各部门应将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的考勤资料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作为工资待遇计发及相关处理的依据;人力资源部门应对考勤资料进行汇总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六章 劳动纪律
第二十八条 员工必须遵守上下班制度,在上班信号停止(上班时间)前到达岗位,在下班信号停止(下班时间)后离开岗位。
在上班信号停止(上班时间)后到达岗位者为迟到,在下班信号停止(下班时间)前擅自离开岗位者为早退。迟到的员工到达岗位时,应即向考勤人员或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因客观事由(含意外事件)并经部门负责人确认的,当次迟到可按休假(年休假或其他假期)处理。员工迟到但未说明原因或者非客观事由迟到的,迟到时间按旷工处理。
船员的交接班制度按海事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员工未办理休假手续或假期已满不续假,请假、续假未获批准或未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而擅离岗位的,离岗时间按旷工处理;员工捏造事实、骗取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条 员工旷工,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待遇(如已发,应扣回),当年不参与双文明评选,并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适当的处理。计算旷工时间应扣除旷工期间的节日、纪念日和公休日。
第三十一条 轮班制的员工,如遇接班者未按时接班,不得停止工作,并立即将情况报告有关负责人,以便迅速派人前往接替工作。
船员休假,如接任者未到,影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执行时,不得离开岗位,以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第三十二条 工作时间内,员工应当积极、认真地工作,不得嬉闹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更不得从事其他有碍工作的事情。
第三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依照《劳动法》规定当日临时延长工作时间在3小时以内的,员工不得无故拒绝。
第三十四条 工作场所发生影响生产安全与工作秩序的异常情况,现场负责人应组织员工排除障碍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并按有关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员工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场所(除自然灾害危及生命安全外);有关负责人应按规定上报并采取措施、组织处理相关事宜。
第三十五条 一般违反劳动纪律。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反劳动纪律。发生一般违反劳动纪律行为,部门负责人应当之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员工指出,并在考勤资料上记录(部门负责人签名、员工本人签名确认,属于本条之3、4行为的需附电话、邮件等内容记录及证明人签名;员工本人拒绝签名确认的,由行为现场人员证明或附其他相关证据),警告员工不要再犯。部门负责人违反劳动纪律的,由单位分管领导指出、签名。
1、非客观事由迟到、早退,或者30天内迟到、早退累计2次的;
2、未办理休假手续或假期已满不续假,请假、续假未获批准或未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而擅离岗位的;
3、请假后不按要求办理工作交接的;
4、轮班制员工遇接班者未按时接班时没有将情况报告有关负责人而擅自离开岗位的;
5、工作时间内,员工嬉闹、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或从事其他有碍工作的事情的;
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的:
7、连续旷工1天或者60天内旷工累计达到2天的。
第三十六条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1、工作场所发生影响生产安全与工作秩序的异常情况,现场负责人不组织员工排除障碍并应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或者有关责任人不按规定上报,未采取措施、组织处理相关事宜的。
2、部门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指出后,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 1年内员工迟到、早退累计达到5次(不含指出前的次数);
⑵ 1年内,员工累计旷工达到3天(不含指出前的天数)的;
⑶ 5天内未按规定办理休假手续的;
⑷ 办理休假手续未获批准及其他擅离岗位者,2天内未返岗位工作的;
⑸ 3天内,员工不按要求办理工作交接的。
3、部门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指出后,员工再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 1年内,轮班制员工遇接班者未按时接班时未将情况报告有关负责人而擅自离开岗位的;
⑵ 1年内,工作时间内嬉闹、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或从事其他有碍工作的事情的;
⑶ 1年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的。
4、船员擅离职守,导致船舶处于事实上的不适航状态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是指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本制度所称的子分公司是指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和公司授权的分公司;本制度所称的基层单位是指公司、子分公司所属的经营生产组织(如项目部、预制厂等);本制度所称的单位是指公司、子分公司及基层单位;本制度所称的部门是指各单位的职能部门和生产班组、船舶。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如有未尽事宜请随时报公司以便修改补充。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职代会讨论后,由公司颁布执行。
第四十条 子分公司可根据经营生产实际制订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公司原其他有关假期规定或办法,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008-9-3 14:59:52 阅读26 评论0 32008/09 Sept3
公司团委定于8月29日上午召开团委工作会议.我厂小梁同志参加这次活动,汇报团支部前期工作.
笔记如下:
团支部组织团员参加三标合一的学习
对团支部的看法:
1.团支部工作的基础团的历史和职责"团支部手册"
手册填写,三会二课的组织记录,团员的收取.团活动.推优工作.
2.服务青年,了解.青年们的想法(引导)
3.学会数据说话,用文字记录.按流程办事.把下面的所思所想及时向上级反应.
(若有不清楚项请与团支部书记联系)
2008-5-19 13:53:59 阅读13 评论0 192008/05 May19
2008-5-19 13:39:49 阅读23 评论0 192008/05 May19
2008年4月15日,我厂团组织乒乓球竞赛为支持北京奥运,积极培养团员们健康兴趣爱好 。
经过几天的紧张激烈的角逐,李俭章、张昊、古茂金三名同志在众多选手中脱颖而出,分别获得前三甲,他们用行动支持北京奥运。